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752号
孙贵宝、孙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钱之琴、孙瑾瑶诉被告孙荣强、第三人阮欣怡、孙贵宝、孙桂芳、孙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两原告钱之琴、孙瑾瑶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54/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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