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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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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391号

许杰: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2月20日,利息1222.69元,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许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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