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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铭浩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富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3-15460)
发布日期:2024-02-23
浏览次数:373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460号  

王富金: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铭浩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富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5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富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铭浩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2,588.93元及利息(以1,202,588.9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铭浩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23元,由被告王富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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