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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清河与被告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牛新兰、张培忠健康权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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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307号

牛新兰、张培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清河与被告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牛新兰、张培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清河损失共计254,541元;二、被告牛新兰、张培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2,724.6元;三、驳回原告王清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1元,由原告王清河负担6474元(予以免收),被告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673元,被告牛新兰、张培忠负担116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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