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1644号
黄小改:
本院受理原告钱昊辰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小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微博网站首页持续刊登道歉信10日,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钱昊辰名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核)。被告黄小改如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本院生效判决书主文,相关费用由被告黄小改承担;二、被告黄小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昊辰经济损失17,000元;三、驳回原告钱昊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5元,由被告黄小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025)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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