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657号
钟瑞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瑞鹏、第三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瑞鹏向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款项39,917.44元;2.判令被告钟瑞鹏支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利息(以原告代被告偿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自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被告钟瑞鹏偿还之日起被告偿还原告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钟瑞鹏支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用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钟瑞鹏承担。本院经审查后,裁定追加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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