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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志生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众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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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143号

南京众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志生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荣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志生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4,420元、运费2400元、装卸费400元,合计87,2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3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荣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志生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150,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志生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61元,由被告李荣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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