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606号
湖州富明轮胎有限公司、何占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康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富明轮胎有限公司、何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1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627.25元(以3210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3日);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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