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964号
张自成、建邺区好恬桐计算机系统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自成、建邺区好恬桐计算机系统服务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垫付款108883.49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4769.1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113652.59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原告对被告二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E4GG8BB5FL411936)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11 徐倩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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