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770号
陶峰、刘苏平: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0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陶峰、刘苏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140,862.1元及利息(以1,140,862.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陶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有权就陶峰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大街188号永欣新寓紫薇苑19幢201室房屋(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17)宁江不动产证明第0068761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8元,由被告陶峰、刘苏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曹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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