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503号
南京嘉柏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文兵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谢文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南京嘉柏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谢文兵经营保证金30000元、货品质量及退换货履约保证金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617元(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息合计36617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南京嘉柏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谢文兵经济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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