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597号
朱长磊: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长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长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给付106,280元及违约金(以前述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124元,由原告负担1699元、被告负担2425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54/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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