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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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端大云诉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今的病假工资暂计1774.45元;3.请求被告自2021年12月起每月以不低于南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向原告支付病假工资1774.45元(自2021年12月起至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终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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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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