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576号
何伟(身份号码320104198306061634):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2年3月15日的借款本金58,228.85元、利息2066.49元、罚息1953.45元、复利131.12元及自2022年3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何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9.5元,由被告何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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