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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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莹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委托运营管理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3477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20123元;4.判令被告按2022年度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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