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412号
宁波互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康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康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2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2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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