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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孙修海与被告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6
浏览次数:1,34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176号

张俊:

本院受理原告顾在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5176号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顾在宁与被告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顾在宁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在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由原告顾在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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