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60号
余飞: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2年7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684.74元,自2022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38.4元;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2元,由被告余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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