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216号
戴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戴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241.61元、利息134.75元、罚息591.52元、复利26.67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按《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算)及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戴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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