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蒋同波与被告吴建、淮安市尚泓房地产有限公司、韩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15
浏览次数:1,34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900号

吴建、淮安市尚泓房地产有限公司、韩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蒋同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建、淮安市尚泓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同波借款本金408,000元及利息(以408,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韩文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蒋同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73元,由原告蒋同波负担8963元,由被告吴建、淮安市尚泓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0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陈洁负担2019元,由被告王仕军负担14,48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