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689号
李敢年:
本院受理原告孙丽诉被告李敢年、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45088.87元及相应的利息(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31日起开始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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