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316号
刘兴玲: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伏尔特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玲、陆敬礼、陆敬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兴玲、陆敬礼、陆敬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伏尔特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098,069.99元及利息(以4,962,111.9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35,95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伏尔特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15元,由被告刘兴玲、陆敬礼、陆敬权承担50,352元,原告伏尔特公司承担27,16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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