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794号
南京诺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姜欢欢、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慢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22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工资6500元;2.支付2022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4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6.09
2025
05.29
2025
05.29
2025
05.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