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749号
安徽国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启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厚发、安徽国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厚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启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377,052.33元。二、被告朱厚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启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377,052.33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朱厚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启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钢管29,733.4米、扣件个、轮扣208.9米、调节丝杆697米、钢笆片78张、悬挑梁46套,并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赁费(其中,钢管0.014元/米/天、扣件0.008元/个/天、轮扣0.022元/米/天、调节丝杆0.04元/套/天、钢笆片0.035元/张/天、悬挑梁0.8元/套/天)。四、驳回原告南京启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4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42元,由原告南京启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84元,被告朱厚发负担20,15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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