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71号
张国成:
本院受理原告徐海龙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修车费用1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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