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775号
马新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海诉你、被告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马新成退还律师代理费5000元;2.被告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对被告马新成退还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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