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1478号
黄琨亮:
本院受理原告陈刚与被告黄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琨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刚借款本金331,546.18元并支付利息(以331,546.1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原告陈刚就被告黄琨亮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5号01幢一单元3001室在抵押范围内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01元,由原告陈刚负担175元,被告黄琨亮负担632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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