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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心军与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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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208号

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夏心军诉你(们) 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夏心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项目管理费152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1万元;3、判令张杰文对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15200元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十一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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