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866号
游志德:
本院受理原告建邺区函加棋电子产品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租赁设备的买断款人民币9348.64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9348.6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934.8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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