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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国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华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7
浏览次数:35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4887号

潘华贵(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903106533):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国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华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潘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国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1,019,55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76元,由被告潘华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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