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485号
陈苏亮: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高投邦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邦盛聚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高投邦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邦盛聚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一、原告二支付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1512.260274万元(二原告合计3512.260274万元)。 其中,被告向原告一支付本金1950万元、利息1474.520548万元(原告一合计3424.520548万元);向原告二支付本金50万元、利息37.73972603万元(原告二合计87.73972603万元)。 上述利息与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 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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