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9210号
廉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唐思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苏0105民初19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唐思越诉被告廉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11月22日立案。2022年12月7日,本院向原告唐思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唐思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唐思越诉被告廉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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