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763号
常州京福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项278万元,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7日,利息按每日0.5‰计算;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逾期利息合计按月息3%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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