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92号
江苏恒舜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莹与被告江苏恒舜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登记事项;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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