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济南朝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德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区洛羊华恒建材租赁、云南昆攀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873号
云南昆攀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朝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德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区洛羊华恒建材租赁、云南昆攀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云南德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区洛羊华恒建材租赁、云南昆攀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济南朝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云南德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区洛羊华恒建材租赁、云南昆攀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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