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249号
南京颐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等。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就侵权行为在“颐和铂湾”微信视频号、“颐和建设”微信视频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就侵权行为向原告承担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4,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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