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640号
张绪炳:
本院受理原告金沿海诉你、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绪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沿海各项损失费用合计27,875.55元;二、驳回原告金沿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8元,由原告金沿海负担629元,由被告张绪炳负担2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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