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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审原告陈雪云与原审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3-民再8号)
发布日期: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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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再8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陈雪云诉原审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本院(2021)苏010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即原审被告陈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陈雪云支付30,000元;二、撤销本院(2021)苏010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原审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后可向原审被告陈朝兵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审原告陈雪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审被告陈朝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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