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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德宇与被告王浩、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台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23)苏0105民撤2号】
发布日期:2023-06-16
浏览次数:1,33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撤2号

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宇与你、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台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撤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德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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