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235号
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诉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21年11月30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决被返还房屋租金、物业费、押金等145165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中介费、装修、加盟费等146358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预期所得利益60000元;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35000元(上述4项合计386523元,详见附后清单)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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