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792号
王海云、周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艺庭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艺庭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海云向原告缴纳注册资本金40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279,601.88元(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6月25日);2.请求判令被告周荣向原告缴纳注册资本金4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31,066.88元(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6月25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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