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610号
李金亚:
本院受理原告尹秀兰与被告李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金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尹秀兰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李金亚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因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另行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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