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750号
王艳舞:
本院受理原告武勇诉王亮、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2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勇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艳舞就上述债务以其名下权证号/备案号为202101250031、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宸云风庭(辰风云庐)小区71-701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为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武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被告王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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