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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盛奇钢诉被告南京利鑫世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邓文卉、第三人朱侃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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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649号

朱侃:

本院受理原告盛奇钢诉被告南京利鑫世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邓文卉、第三人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盛奇钢与被告南京利鑫世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申请表》于2022年7月4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利鑫世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盛奇钢退还订金1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盛奇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南京利鑫世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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