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李京霖与被告许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15
浏览次数:1,43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24号

许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李京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京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暂计16816元【从2021年8月18日起 (前两个月利息已付),按月利息1500元计算至2021年11月9日为4100元;自2021年11月9日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12716元】;2、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云台山河路1号河滨花园10幢707室(产权证号:苏【2022】宁江不动产权第0007056号) 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7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