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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洪海诉被告陆银军、南京佬扬天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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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389号

陆银军、南京佬扬天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海诉被告陆银军、南京佬扬天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共计2081131.9元 (详见赔偿明细)。2、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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