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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渊诉被告李云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6
浏览次数:1,305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574号

李云海:

本院受理原告卢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李云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渊房屋租金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渊负担10元、被告李云海负担4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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