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19167号
南京锦戈机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诉你及新津城南花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新津城南花源置业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3年5月8日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新津城南花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22)苏0105民初191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中的利息部分,依法改判为“(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票据款付清之日止)”;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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