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28号
江苏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携众发展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裕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两家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江苏东裕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资质转让费196000元整,并赔偿拖欠原告资质转让15个月的利息损失费(4287.5元);2、判令被告广东携众发展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江苏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江苏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负担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包含诉讼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6上午9: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三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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