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824号
王卫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卫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卫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代偿赔偿款217,697.7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17,697.7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5元,由被告王卫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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